您好,程林权律师专业从事执行案件和大额诉讼案件风险代理律师团队!


法律咨询电话:13600013223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广州专业执行律师   >  执行研究


  • 律师:程林权
  • 手机:13600013223
  • 邮箱:626963139@qq.com
  • 证号:14401200210177411
  • 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地址:广州天河区高德置地春广场B座8楼
分析不批准的逮捕案件和执行监督的案件
来源:www.chenglvshi.cn 发布时间:2022-03-10
经过多年的审查逮捕,我们发现,虽然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可以及时释放被拘留的人,但有时不管案件的实际情况如何,对释放后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人不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实际上终止了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放纵了犯罪。或者不管什么情况都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全部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使个别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也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的上述两种行为违反了法律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初衷,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对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进行监督和纠正。依法履行:“一是监督法律的实施;第二,惩罚那些执法不力的人。”“2”职责,所以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是责无旁贷的,应当予以重视。
一、检察机关监督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类型以及公安机关依法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被拘留的人没有犯罪嫌疑或者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涉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不需要逮捕的;三是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需要的证据条件的;第四,被逮捕是一种犯罪,但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得逮捕。
针对上述四种情况,公安机关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无辜的人不受追究,不放纵犯罪,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达到惩罚和教育警示的目的:
1.公安机关对不涉嫌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逮捕后,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终止诉讼。除了纯无罪,还应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如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罚款等。,根据情况。
2.涉嫌犯罪,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继续调查取证等诉讼活动。
3.涉嫌犯罪,犯罪应当逮捕,但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案件应当继续侦查,或者因是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批准逮捕后,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监视居住。证据符合逮捕条件后,她可以申请批准逮捕,也可以在监视居住中直接起诉。
 扫一扫添加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