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某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中,被执行人多次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其实质均系对执行法院将葛兰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行为持有异议。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已向执行法院针对变更申请执行人是否合法的问题多次提出过异议及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也已作出了相关执行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异议、复议请求,维持执行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行为。鉴于对执行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行为已经过法院多次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执行人对同一问题重复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被执行人在明知其对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行为提出的异议已被法院驳回的情况下,仍反复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属滥用诉讼资源且有拖延执行的嫌疑,执行法院在立案受理后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广东省高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