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程林权律师专业从事执行案件和大额诉讼案件风险代理律师团队!


法律咨询电话:13600013223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广州专业执行律师   >  执行实务


  • 律师:程林权
  • 手机:13600013223
  • 邮箱:626963139@qq.com
  • 证号:14401200210177411
  • 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地址:广州天河区高德置地春广场B座8楼
广州强制执行律师浅谈│执行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来源:www.chenglvshi.cn 发布时间:2022-03-02
股权是执行案件中的可执行财产类型之一。广州强制执行律师执行实务中发现,股权代持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股权时,将存在下列两种情况:

一、被执行人为显名股东
      股权代持伴随一定风险。当显名股东名下股权被其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基于商事外观主义、优先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等原因,认为隐名股东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大多会驳回隐名股东的执行异议申请。
      因此为规避风险,隐名股东应提前了解显名股东的整体情况,评估显名股东的债权债务、偿还能力及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若显名股东对外衣服有债务,隐名股东仍选其为股权代持人,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

二、被执行人为隐名股东
1.执行股权
      债权人知悉债务人是隐名股东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股权,人民法院从公司成立、投产情况、资金来源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协议真实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认为隐名股东确为实际出资人的,且双方曾在另案中自认股权代持的,显名股东将不享有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

2.执行股权收益
      若隐名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收益,显名股东可对此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在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显名股东对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一般不能强制执行显名股东的名下股权收益。
 扫一扫添加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