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时常出现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发生。该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巨大,且严重影响法律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
2007年0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将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罪。
一、以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l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l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l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l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l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l 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l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l 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