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权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债务人迟延履行和解协议产生争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规定,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更改。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当事人未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债权仍受两年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当超过两年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债务人仍未按照和解协议还款,原债权成为自然之债。债权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规定,以债务人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2005〕执监字第24-1号
发文日期: 2005年06月24日
施行日期: 2005年06月2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云南川龙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翔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烟草公司资阳分公司简阳卷烟营销管理中心(下称烟草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你院以[2004]川执请字第1号答复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翔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并无不当。烟草公司不服你院的答复,向我院提出申诉。
我院经调卷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我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尽管存在瑕疵,但和解协议确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不予恢复执行。至于当事人对延迟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执行程序处理,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请你院按此意见妥善处理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1999〕执他字第10号
发文日期: 1999年04月21日
施行日期: 1999年04月21日
(1999年4月21日[1999]执他字第1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高法执请字第36号《关于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本案的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