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得到明显提高,法制的不断健全和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也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农经成员)的权益得到越来越有效的保障,但事实上法律上并未对农经成员作出定义,使得部分特殊群体被边缘化,引发一些列相互纠葛的矛盾和纠纷。该部分特殊群体便是外嫁女和入赘女婿。与其他村民相比,该部分群体的特殊性在于其他村民从出生开始就在本村生活、即使外出打工只要户口未迁出本村的,一般在传统上都会被认为是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有历史基础的;而很多外嫁女和入赘女婿则需要将户口迁出本村生活,那么有该特殊性后则会产生其是否还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益的疑问。
农经成员界定的法律空白明显,社会各界对此的立法呼声极高,但全国人大迟迟未进行立法,最新的民法典也没有做出界定,原因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前,农村人的祖祖辈辈基本以农业种植为生,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其他谋生手段,村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极强,村民的户口(农业户口,现已改为居民户口家庭户)、“村民”和农经成员的概念基本是互通的,指的都是同一群体;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影响,人口的流动性增大,很多村民不再单纯依靠土地生产生活,很多人甚至已经举家搬迁(但户口不一定迁移了),村民的群体更加多样化,村民、农经成员与村民户口的内涵发生分裂、已不再是统一关系。
2、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影响,村民与城镇居民的区分已越来越不明显,很多地方甚至实现了“村改居”;而农村经济改革也使得农村出现了新型的经济方式和特征,农经成员的权利义务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农经成员按照章程享有分红的权利等),农经成员的特征模糊。
如果法律要对一个名词作出定义的话,那么它的特征必须是明显的、权利义务内容必须是相对稳定的,而现在的农村(包括户籍)正处于改革的进程中,农经成员的权利义务并非是稳定或恒定不变的,其内容是变化、丰富而复杂的,因此很难去下定义。加上农村、农民、农业问题也是中国的“老大难”问题,涉及的人数极多,立法立得不好可能引发更深的矛盾,使矛盾更加锐化,社会陷入动荡的局面。因此,为了维护社会运行的稳定性,立法机关不得不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