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强制执行律师浅谈│超过两年强制执行期限还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如发生中断事由可重新计算该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因此,申请人可根据双方的各类通讯记录及往来文件,判断是否有在二年的执行期限内要求对方履行裁判文书,或者对方是否履行部分义务。如果有,则最后一次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可重新开始计算执行期限二年。
二、如确实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超过执行期限后,也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且不应主动审查是否超过执行期限。若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则法官可继续执行,一旦被执行人对强制执行的时效提出异议,法院将依法审理,如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未超出执行期限(包括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
此外,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或通过其他通讯工具录音、书面文字等途径,取得义务人同意履行该判决书的意思表示,可将其固定为证据,以便后续再一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