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起诉夫妻债务(多数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中只有一方配偶是债务人)不追加配偶为被告,判决中也不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很多。原因是,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可能会导致诉讼中的索赔和举证困难,影响诉讼效率。债权人缺乏同时将夫妻双方列为被告的动力。裁判也倾向于引导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不涉及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因此,将夫妻双方列为被告承担责任的情况非常罕见。但是,在债权债务生效判决作出后,因既判力理论产生的争议,或者因民事诉讼原因的规定中缺乏对债权人在类似情形下进一步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的渠道指引,而责令配偶另一方对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屈指可数。
基于上述审理现状,如果遗嘱执行人简单机械地不参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不以一方配偶的名义执行财产,极有可能是遗嘱执行人有财产但不能执行,债权人利益受损。在下一步诉讼救济不完善的情况下,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已被裁判确认的债权,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