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程林权律师专业从事执行案件和大额诉讼案件风险代理律师团队!


法律咨询电话:13600013223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广州专业执行律师   >  执行新闻


  • 律师:程林权
  • 手机:13600013223
  • 邮箱:626963139@qq.com
  • 证号:14401200210177411
  • 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地址:广州天河区高德置地春广场B座8楼
执行法之力在执行法内
来源:www.chenglvshi.cn 发布时间:2022-02-11
强制力是法律的核心要素,没有强制力的法律是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光。执行法之力在执行法内,强调了执行法的内在效力,这是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当贯彻的核心法理与理念。

强制执行是运用国家力量实现国家意志的活动,关乎国家权力的现实运用,牵连社会结构的形塑构建,涉及市场主体的生存福祉,而执行法的效力权威化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首先,民事强制执行法应明确规定执行行为的效力,即执行行为成立后,依其形式和内容可依法产生拘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等主体的法律效力。其次,基于执行主体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民事强制执行法应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所应履行的各项具体义务,并强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质性责任;而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强制执行也需要有关主体的协助,因此应把协助执行义务法定化于民事强制执行法之中,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基于当前债务人可信性和财产透明性仍不理想的实际情况较为普遍,民事强制执行法应确立终局性、直接性、威慑性和惩罚性是强制执行权威性的核心要求。

此外,强制执行的核心目的不仅是实现债权人的确定权利,而且应当是迅速实现确定的权利。因此,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一般强制力,执行法的强制力还应当考虑效率优先的因素。而提高强制执行的工作效率,使债权人及时实现其权利,应当是民事强制执行立法所追求的核心理念,这不仅有利于通过法院行使公权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社会法律秩序的价值与惩罚拒绝履行义务者的功效,更有利于推动在价值层面破解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执行乱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执行效率优先的核心价值决定了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确立形式化原则,即只要存在形式化的前提条件,执行程序就应当依法启动与快速进行。这一方面是审判权与执行权二分构造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特殊分工的具体表现。
 扫一扫添加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