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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执行具体怎么来断定
来源:www.chenglvshi.cn 发布时间:2022-02-11
如果根据执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将被消除。即个人财产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如何处理执行和适用不会有困难和争议。因此,当借款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个人债务时,对个人责任财产界限的不同把握,容易导致执行过程中的混乱。

(一)个人财产偿还不足的处理方案当债权人根据借款人的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时,被申请人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通过对案例的检索,发现法院对此有不同的做法,具体来说,主要采用肯定说、否定说和分享说。《肯定》认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考虑到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当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且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法院可以直接追加另一方配偶为遗嘱执行人。

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高虎法知〔2005〕9号)

第一条规定:“执行涉及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执行机关应当首先对债务性质作出判断,然后根据债务性质确定可以执行的财产范围。个人债务的,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男女双方均被执行,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份额说”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或者以个人名义所有的财产,在判决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中,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或者个人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2021浙0603执一54号)同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但“否定说”认为,夫妻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不能延伸至借款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份额,从而s地维护夫妻家庭关系的物质基础。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变更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时,应当遵循法家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不得超出法定情形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相关实体裁判规则。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没有规定被执行人的配偶或者前配偶可以追加为共同执行人。根据“执行标的有限”的基本原则,执行法院没有空间和余地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作出自由裁定。另一方面,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应当是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方面,它违反了本文讨论的前提和审判程序分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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