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实施后,《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同时废止。我国律师对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参与分配制度进行分析,希望对当事人有所帮助。
一、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规定了参与分配的适用对象,明确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第二,如果不能进入破产程序,那么执行法院会将执行变价所获得的财产全部清偿。普通债权在扣除执行费用并优先清偿后,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顺序清偿。这两个程序排除了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或者未经清算或者清算即行关闭,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适用的参与分配制度。但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实质上限制了参与分配的适用对象范围,排除了上述企业法人,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2)每个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