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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执行律师普法民事执行中出现的一些难点通点
来源:www.chenglvshi.cn 发布时间:2022-02-11
首先,民事执行直接体现在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一般来说,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前,双方都经历过多次私下沟通协商。在审判程序中,对抗与争执、利益对立与情感对抗是正常的。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当债务人无意识或不当履行时,债权人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民事执行也体现了债务人与执行机构的对抗。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必须认真执行。正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一样,只有判决得到充分执行,人们才能真正感受到正义的正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实质是对抗法律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手段,如直接强制调查人和物、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甚至刑事制裁等。

第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能否实现,直接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债务人是否有足够的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机构也无能为力。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近年来我们明确区分了无财产执行难和无财产执行不能,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分开。债权人应当理性认识民事执行,不应对民事执行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

第四,民事执行难是执行领域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实施困难的原因很复杂:

一是申请执行人缺乏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比如有的案件被告起诉时无财产可执行,有的案件因未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造成财产损失。

二是被执行人缺乏诚信,逃避或抗拒执行的客观存在。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和机制有待完善,对于逃避、规避、抗拒执法的人,仍然缺乏有效的惩戒和预防措施。

三是执行机关执行力有待提高。如高管素质、管理问题、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局限性;主观上存在被动执行、选择性执行、超标准数额查封等问题。人民法院的执行能力仍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实践的需要。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要重点抓好实施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实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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