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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强制执行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强制执行具体由哪些方式方法
来源:www.chenglvshi.cn 发布时间:2022-02-11

广州强制执行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通常的执行方式和手段如下:


1.查询、冻结和转移申请人的存款。


询问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社等单位调查询问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者执行时,为防止被执行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用于国家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但是,申请人以这些名义隐瞒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执行申请。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如需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由银行、信用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冻。


转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社,将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金额,转入被执行人账户的执行措施。存款转账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冻结直接转账。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措施时,可以不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直接向银行、储蓄所、信用社申请。外国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社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无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办理划拨手续。当地银行和信用社必须协助办理贷款,不得以扣压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拒不协助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并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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