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强制执行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通常的执行方式和手段如下:
1.查询、冻结和转移申请人的存款。
询问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社等单位调查询问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者执行时,为防止被执行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用于国家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但是,申请人以这些名义隐瞒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执行申请。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如需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由银行、信用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冻。
转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社,将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金额,转入被执行人账户的执行措施。存款转账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冻结直接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