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实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期限
第一条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申诉和刑事抗诉的审理期限,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法律意见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我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和第一审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
审理民事判决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决的上诉的期限为30天。广州执行律师
对罚款、拘留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涉外民事案件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行政申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刑事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期限为三个月;如需延长期限,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按照适用于再审的不同程序,分别适用第一审、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非诉讼执行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确需延长的,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法律意见
委托执行的案件,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完成委托执行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执行未完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以信函方式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案件中没收财产的处罚应立即执行。
刑事案件的罚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