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行政权力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权下放和高效运行机制
1.执行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权和执行审查权。法律意见
2.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按照分权运行机制,与其他业务部门平行设置执行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权和执行审查权。
3.执行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分配、罚款、拘留措施等执行事项。行政权应由行政人员或法官行使。
4.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上诉和执行管辖权转移的决定。行政复议权由法官行使。
5.执行事项的办理应当采用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办理应当采用合议制。
6.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程序划分为财产检查控制、财产处置、资金物资分配等不同阶段。,并指定时限要求。不同的高管可以集中处理,相互监督,分散制衡,提高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执行局综合管理部对分段执行实施节点控制和过程管理。
7.执行中因紧急情况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在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后,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其他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意见
8.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局内部建立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有效解决执行被动、执行不规范等问题。执行申诉审查部门可以参与涉及执行的信访案件的接待工作,应当采取排名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促进涉及执行的信访案件及时办理。
9.持续推进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执行信息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采取多种措施扩大查询范围,实现执行案件全部信息在法院系统共享,推动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共享,以信用惩戒的方式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二、关于执行局与立案、审判等机构的分工与合作
10.行政权由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行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执行局的授权执行自查案件,但应当接受执行局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11.办理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求等执行案件,以及涉及执行的诉讼案件,如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财产代位分析之诉等。,由立案机构立案审查并纳入审判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人民法院授权执行自查案件时,可以自行登记,纳入执行案件统一管理。
12.与执行有关的诉讼,如案外人反对执行的诉讼、申请执行人反对执行的诉讼、执行计划反对执行的诉讼、代位权和财产分析的诉讼,由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逐步推进涉执行诉讼审判专业化,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对涉执行诉讼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案外人或者当事人认为执行所依据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13.行政非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由立案机构登记后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立案机构应当办理执行登记,并移送执行委员会执行。
14.执行局负责实施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中的实质性争议由民事司法机构审理。
15.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执行申请由立案机构审查裁定;如果命令保留,则应将其移交执行委员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