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问题的复函。
基本同意你报告中的第二点意见。我院法复〔1992〕121号文所指的追偿程序,是针对判决后连带责任人代表主债务人偿还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承担超过其份额的情形。但你院请求的案件所涉生效判决确认的西北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在判决前已经履行完毕,该公司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已在判决书正文中确定,判决内容明确,具有可执行性。据此,你院可以根据生效判决和公司申请立案执行,无需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