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
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对各类案件的判决、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负责执行的机关、单位必须遵守。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上诉,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权威,也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里有两个意思:
(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作出的决定;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一些实质性问题作出的决定。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对象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作出的判决、裁定。但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几乎不可能拒绝执行。
(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所谓生效判决、裁定,包括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未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以及终审的判决、裁定。对于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自然不会有拒不执行的问题,因为依法执行的条件尚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