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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法院执行对外开放的几项规定
来源:www.chenglvshi.cn 发布时间:2022-02-10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公开案件的执行过程和程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过公告、公告、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披露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执行立案标准和立案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立案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不予立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申请人,裁定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披露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依据,以及执行费用减免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成员及其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被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按照权限申报的财产状况。

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并在执行措施实施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传唤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向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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