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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有关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时间的具体规定
来源:www.chenglvshi.cn 发布时间:2022-02-10
为确保执行案件及时、高效、公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非诉讼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执行期限的,须报我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延长执行期限的申请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认为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以立即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后5日内核实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检查。

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或者确实难以提供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申请调查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完成对被执行人资产的调查,如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到期债权等。一个月内。

第七条实施过程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拍卖机构的评估、选择。

第八条实施涉及的不动产、特定动产等财产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实施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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