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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消费金额的具体规定
来源:www.chenglvshi.cn 发布时间:2022-02-10
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执行,促进社会信用机制建设,限度地保护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被动行为、逃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情形,以及被执行人的能力。

第三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下列以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二等以上舱位的飞机、火车和轮船的软卧;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的;

(三)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

(6)旅游度假;

(7)儿童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利用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一般提交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职权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限、项目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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