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具体程序内容请观看以下详情。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法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责令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不执行执行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法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责令中止执行标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不服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