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案外人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称:“针对贵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异议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一、异议人取得执行标的的所有权的方式和程序合法。异议人阅读司法拍卖公告后,参加了公开拍卖,并竞得了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与拍卖机构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在收到由拍卖公司给付的异议人支付的拍卖款项后,作出民事裁定书 ,确认异议人竞得执行标的,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异议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异议人参加上述司法拍卖并竞得执行标的的所有权的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裁定侵害了异议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所有权,请求法院支持异议人的上述请求,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作出裁定”。
从《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听证情况可以证实:案外人在本执行案中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但是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具体表现在:
案外人在没有缴纳20万元保证金及办理竞买手续的情况下,谎称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参加上述司法拍卖【注:第十三条是关于预交保证金的规定】。《拍卖公告》内容为:于某年某月某日下午三时整拍卖宿舍楼一栋,竞买人须在拍卖3日前交纳20万元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并办理竞买手续。
《拍卖成交确认书》写明:案外人在拍卖现场交付20万元佣金(现金),不是拍卖保证金,足以证明案外人没有在竞拍前交纳保证金,也就是说,其是在没有竞拍资格的前提下参与所谓“竞拍”。
对书面证据是否虚假的判断,要从两个方面看,一是形式的虚假,像盖假公章、假签名等,二是内容的虚假,书面记载的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或前后矛盾而无效。像没有竞买资格的人取得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属于虚假材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对拍卖是有监督责任的,不能仅仅凭拍卖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就确认拍卖合法有效,而应对拍卖程序和过程进行审查。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第一条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应由公安机关对案外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