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程林权律师专业从事执行案件和大额诉讼案件风险代理律师团队!


法律咨询电话:13600013223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广州专业执行律师   >  执行文书


  • 律师:程林权
  • 手机:13600013223
  • 邮箱:626963139@qq.com
  • 证号:14401200210177411
  • 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地址:广州天河区高德置地春广场B座8楼
没有立案可不可以申请执行刑事拘留
来源:www.chenglvshi.cn 发布时间:2022-03-16

它是立案的司法机关对举报、检举、控告或者投案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决定是否立案侦查或者审判的活动。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必经的法律阶段。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审判的顺利进行,即为了及时揭露和证明犯罪,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刑事拘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如下:


(1)羁押的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法定紧急情况之一。至于什么是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公安机关拘留和人民检察院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2.被害人或者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


3.在你的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的证据;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


5.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6.不说出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也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


2.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时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以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问题。但是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立案拘留吗?在这个问题上,调查人员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立案不能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究其原因,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程序,标志着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轨道,侦查审判活动才能开始。强制措施作为一种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以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方法,在刑事诉讼开始前不能使用,否则将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实际上是非法拘禁。对于任何可能涉嫌犯罪的正常人来说,都是人身威胁,是滥用国家权力的表现。尽可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某些紧急情况可以先行拘留,但这里的“先行”一词是指没有办理“拘留手续”,是指紧急情况下可以无证拘留,而不是拘留后可以立案。
 扫一扫添加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