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可以先行执行拘留,但案件尚未立案,且犯罪不是跨地区的,不适合拘留、传唤。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是多少?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一般在工作过程中,通过侦查确定嫌疑人时,并不是每次都能抓到被抓的人,那么现场没有拘留证怎么办?
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从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极大地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应当计入羁押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申诉拘留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拘留证明。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并按手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符合法定条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