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程林权律师专业从事执行案件和大额诉讼案件风险代理律师团队!


法律咨询电话:13600013223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广州专业执行律师   >  执行研究


  • 律师:程林权
  • 手机:13600013223
  • 邮箱:626963139@qq.com
  • 证号:14401200210177411
  • 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地址:广州天河区高德置地春广场B座8楼
法院强制执行后回有哪些具体体现
来源:www.chenglvshi.cn 发布时间:2022-03-1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我国人民通常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如下。


1.查询、冻结、划拨申请人的存款。


询问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社等单位调查、查询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者执行时,为防止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被提取或者转移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国家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但是,申请人以这些名义隐匿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申请执行。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到银行、信用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解冻。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金额,通过银行或者信用社将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划入申请执行人账户的执行措施。存款的转移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冻结直接转移。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以不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信用社申请。外国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社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无需征得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办理划拨手续。当地银行、信用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期限、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拒不协助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并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扫一扫添加微信咨询